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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本化学投资者一审胜诉 诉讼时效即将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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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31 09: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如意集团遭证监会立案 投资者或可索赔
2023年8月30日晚间,如意集团(股票代码:002193)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邱亚夫先生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3001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3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此前在2023年6月1日,如意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股东曾收到山东证监局的警示函。警示函揭示,如意集团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和两家股东公司三家公司所持如意集团股份被动减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目前尚不清楚此次如意集团遭证监会立案是否与警示函揭示的违规相关。
如意集团此前发布的2023年半年度业绩报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1.9亿元,同比减少48.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6325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24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如意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投资者或可索赔。暂定:于2023年8月30日之前买入如意集团,且在2023年8月3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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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 10: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ST冠福股民索赔已有生效判决 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2021年1月4日,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冠福股份、ST冠福,证券代码:002102)发布公告称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行政处罚下发后,已有大批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冠福股份赔偿投资损失。2022年11月,投资者起诉冠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收到二审胜诉判决,福建省高院维持了福州中院的判决,认定冠福股份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凡是在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1月20之间购买ST冠福(002102),且在2019年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冠福(002102)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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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4: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ST红相、易事特遭证监会立案  投资者或可索赔
  2023年5月11日晚间,*ST红相、易事特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其中,*ST红相是上市公司遭证监会立案,而易事特除了上市公司之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也一同遭证监会立案。
*ST红相的违规问题此前已经曝光,2023年4月28日*ST红相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9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而此次更正先是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对*ST红相2022年财报无法表示意见,从而使得上市公司戴上了“退市风险警示”,随后交易所又对上市公司发出问询函,而此次立案预计也与此密切相关。
易事特遭证监会立案的原因目前尚不明确,不过此前在2017年8月,上市公司和时任公司董事长的何思模先生就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过一次,不过最终证监会对何思模操纵市场行为处于没收违法所得6400万元,并处6400万元罚款,对上市公司不予处罚。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ST红相、易事特遭证监会立案,投资者存在索赔机会。暂定:于2023年4月28日之前买入*ST红相,且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红相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于2023年5月11日之前买入易事特,且在2023年5月1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易事特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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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09: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ST凯撒遭证监会立案 投资者或可索赔
2023年9月4日晚间,*ST凯撒(股票代码:000796)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小兵先生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2023029006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2023029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
*ST凯撒此前在2022年4月29日就已经曝光存在资金占用的违规,根据2023年8月15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情况及重整进展的公告》显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累计归还公司占用资金金额 1,624.13 万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目前正在积极制定解决具体措施,以期尽快通过资产、股票、现金清偿或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人、代上市公司清偿部分 债务等方式清理非经营性占用,目前余额 76,480.29 万元。
*ST凯撒9月4日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目前已进入预重整,推进预重整及战略投资人招募工作。重整后凯撒品牌仍继续存在并持续经营,公司主营业务为旅游与配餐。不过,如果资金占用的问题不能妥善处理的话,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程,因此,*ST凯撒在《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情况及重整进展的公告》中也表示:公司能否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有关风险,理性决策、谨慎投资。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表示,*ST凯撒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22年4月29日之前买入*ST凯撒,且在2022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凯撒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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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6 10: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天沃科技遭证监会立案 投资者或可索赔
2023年4月27日晚间,苏州天沃科技(股票代码:002564)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同时,天沃科技还发布了一则公告《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天沃科技已预约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因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为体现谨慎性原则,公司正在对重组终止可能对2022年年报造成的影响进行审慎研判和分析,故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近年来,天沃科技业绩表现不佳,2020年度、2021年度公司均是大幅亏损,3月28日天沃科技发布的2022年度业绩快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9.58亿元,同比下降41.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6亿元,同比降幅达到153.92%。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3年4月27日之前买入天沃科技,且在2023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天沃科技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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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7 10: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世龙实业遭证监会立案 投资者或可索赔
2023年5月29日晚间,世龙实业(股票代码:00274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3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 5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世龙实业主营业务为AC发泡剂、氯化亚砜、氯碱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2年全年营业收入为25.92亿元,同比增长19.18%;归母净利润为1.8亿元,同比下降7.89%;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79亿元,同比下降10.27%;基本每股收益0.751元/股。公司2023年计划实现营业总收入28.41亿元,实现净利润1.28亿元。
世龙实业遭证监会立案的原因目前尚不明确,需要等证监会调查结束,下达行政处罚之时才能明确。如果行政处罚下达,确定世龙实业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投资者可以通过提起证券诉讼的方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3年5月29日之前买入世龙实业,且在2023年5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世龙实业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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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8 10: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国瑞科技、恒宝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可索赔
2023年9月8日,国瑞科技(股票代码:300600)和恒宝股份(股票代码:002104)均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而公告的内容显示,两家上市公司都是因为涉及“专网通信”业务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国瑞科技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202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25,875,443.97 元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185,617,728.60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40,257,715.37 元,虚增收入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8.72%,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49.68%。证监会拟决定,对国瑞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6,066.97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 74,281.7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9,939.50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6.0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59.0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66%。证监会拟决定,对恒宝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国瑞科技、恒宝股份索赔时段暂定为:出或持有国瑞科技的亏损投资者;于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且在2022年9月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恒宝股份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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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1 11: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国瑞科技、恒宝股份、罗普特等15家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 可索赔
国瑞科技: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7月12日之间买入国瑞科技,且在2021年7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国瑞科技的亏损投资者。

恒宝股份: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于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且在2022年9月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恒宝股份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罗普特: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之间买入罗普特,且在2023年5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罗普特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泉为科技: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为:于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16日之间买入泉为科技,且在2023年6月1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泉为科技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星星科技: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于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8月20日之间买入ST星星,且在2021年8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ST星星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赛为智能: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赛为智能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15日之间买入赛为智能,且在2022年12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赛为智能的亏损投资者。

江苏舜天 :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10年4月13日至2021年8月17日之间买入江苏舜天,且在2021年8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江苏舜天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西陇科学: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涉及虚增利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之间买入西陇科学,且在2023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西陇科学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新宁物流: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新宁物流(300013 )可以索赔时间暂定为: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新宁物流(300013 )并在2022年12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者持有亏损投资者。

杭州高新 :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杭州高新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之间买入杭州高新,且在2021年7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杭州高新的亏损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瑞斯康达: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暂定: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6月1日之间买入瑞斯康达,且在2021年6月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瑞斯康达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力源科技: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28日之间 买入力源科技,且在2022年9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力源科技符合索赔条件。

航天动力 :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航天动力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17年3月30日至2022年8月12日之间买入航天动力,且在2022年8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航天动力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合众思壮: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凡是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合众思壮股票,且2022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合众思壮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卓锦股份: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卓 锦股份股票,并在2022年10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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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3 10: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新亚制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投资者可索赔
     2023年9月13日,新亚制程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3007 号), 2023 年 9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 号)。
    经查明,2019 年至 2022 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新亚制程的一些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 年、2020年、2021 年和 2022 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 元、450,000,000 元、984,694,000 元和 715,000,000 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9%、34.80%、68.40%和 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广东证监局决定: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等。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0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26日之间买入新亚制程,且在2022年12月2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新亚制程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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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4 10: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仁东控股索赔案二审胜诉 投资者可积极索赔
2022年3月25日,仁东控股收到中国证件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最终,证监会决定,对仁东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于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仁东控股股票,且在2021年7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仁东控股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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