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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本化学投资者一审胜诉 诉讼时效即将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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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3 16: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2023年5月8日,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ST新纺,002087)发布公告《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河南证监局查明,*ST新纺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前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 2016 年至 2020 年年报中存货等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错,预计累计影响未分配利润约 18 亿元。
二、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新野纺织、郑军辉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于2017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6日之间买入*ST新纺股票,且在2023年4月26日后仍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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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4 11: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ST美尚收到行政处罚 涉嫌欺诈发行投资者可索赔
*ST美尚(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300495)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美尚生态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现公司已于 2023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3号)。
经查明,美尚生态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一、美尚生态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2012年至2020年,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王迎燕通过关联方与美尚生态发生关联交易并非经营性占用美尚生态大额资金。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四、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五、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对美尚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美尚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30万元罚款;对王迎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510万元罚款等。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指使美尚生态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定:对王迎燕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于2017年1月4日至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ST美尚,且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美尚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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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5 11: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启迪环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虚增利润投资者可索赔
2023年4月6日晚间,启迪环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2001号),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3]3 号)。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启迪环境涉及的违规主要为: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 2017 年至2018 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 PPP 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8 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虛假列报主要存在于启迪环境对宜昌、荆州、吉首、南宁四个项目的会计处理中。
二、启迪环境 2019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
启迪环境近年来业绩表现不佳,2021年度上市公司巨亏45.4亿元,启迪环境此前公布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5亿元至9.7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6.7亿元至9.7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54元/股至0.76元/股;营业收入70亿元至80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70亿元至80亿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暂定:于2018年4月10日至2022年2月28日之间买入启迪环境,且在2022年3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启迪环境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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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10: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广东榕泰罚单再落地 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2023年4月19日,广东榕泰(600589)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坐实。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已是第二次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罚。公司除了面对200万罚款外,还将面临投资者索赔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榕泰在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此外,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涉案金额达6亿元。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违法一旦坐实,投资者可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即使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在诉讼时效内不主动提出索赔诉讼,上市公司亦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的损失。因此投资者要积极主张权益。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索赔时段一: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买入广东榕泰,且在2020年5月22日持有或卖出广东榕泰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索赔时段二:于2021年4月24日至2022年12月28日之间买入广东榕泰,且在2022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广东榕泰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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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7 14: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ST星星(SZ300256)$: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于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8月20日之间买入ST星星,且在2021年8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ST星星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赛为智能: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赛为智能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15日之间买入赛为智能,且在2022年12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赛为智能的亏损投资者。

$江苏舜天(SH600287)$: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江苏舜天涉及虚增利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10年4月13日至2021年8月17日之间买入江苏舜天,且在2021年8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江苏舜天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ST三圣: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于2019年5月16日到2022年4月26日之间买入三圣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2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ST三圣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西陇科学(SZ002584)$: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涉及虚增利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之间买入西陇科学,且在2023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西陇科学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新宁物流: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新宁物流(300013 )可以索赔时间暂定为: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新宁物流(300013 )并在2022年12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者持有亏损投资者。

杭州高新 :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杭州高新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之间买入杭州高新,且在2021年7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杭州高新的亏损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瑞斯康达: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暂定: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6月1日之间买入瑞斯康达,且在2021年6月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瑞斯康达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力源科技: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28日之间 买入力源科技,且在2022年9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力源科技符合索赔条件。

航天动力 :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航天动力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17年3月30日至2022年8月12日之间买入航天动力,且在2022年8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航天动力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合众思壮: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凡是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合众思壮股票,且2022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合众思壮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卓锦股份: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卓 锦股份股票,并在2022年10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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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8 13: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ST实达涉嫌信披违规再遭立案,或将再次面临投资者索赔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34)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304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在此次遭证监会立案之前,早在2021年12月11日ST实达就曾被证监会立案,并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实达涉及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批违规行为。
2022年以来ST实达股价暴涨,截至昨日收盘市值约为89亿元,2023年一季度ST实达营收3584.91万元,同比大增912.54%。净利润为1032.08万元,同比增长170.02%。公司表示,业绩上涨为本期大数据业务带来的增长。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目前尚不清楚此次ST实达遭立案的具体原因,需要等证监会针对此次立案的行政处罚后才能确定。暂定:2023年5月15日之前买入ST实达,且在2023年5月16日后卖出或持有ST实达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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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2 11: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中润资源二审胜诉 诉讼时效剩余一年多
中润资源自2021年12月10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投资者索赔随即启动。法院采用了示范判决机制,示范判决案件经过济南中院和山东高院一审、二审后正式生效。
在示范判决案件生效后,法院开始启动对平行案件的处理。在2023年7月投资者缴纳了诉讼费后,本月我们就收到了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这个速度确实体现了示范判决的效率。
法院认为中润资源未及时披露截止 2016 年 7 月 11 日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且在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已经构成证券信息虚假陈述,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作为中润资源的证券投资者,因受到中润资源虚假陈述影响造成投资损失,中润资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润资源7月14日晚间发布的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800万元-850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中润资源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16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27日之间买入中润资源股票,且在2018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中润资源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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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8 09: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罗普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虚增利润投资者可索赔
2023年8月25日晚间,罗普特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4号),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
根据厦门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罗普特涉及的主要违规包括: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81.21% ;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5.42% , 虚 增 2021 年利润总额
20,747,357.66 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金 额 的 20.41% ; 虚 减 2022 年 利 润 总 额
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厦门证监局拟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于不同金额的罚款。罗普特表示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罗普特涉及虚增利润投资者可索赔,暂定: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之间买入罗普特,且在2023年5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罗普特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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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可准备索赔
2023年8月22日晚间,泉为科技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15)。2023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5号)。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泉为科技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泉为科技近期发布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6.99亿元,同比下降1.7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7852.5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7103.14万元,;基本每股亏损0.49元/股。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泉为科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准备索赔。暂定:于2019年10月28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买入泉为科技股票,且在2022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泉为科技股票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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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ST深天遭证监会立案 投资者或可索赔
2023年8月29日晚间,凯瑞德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日,ST深天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宏润分别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林宏润立案。
凯瑞德在公告中表示,此次被证监会立案的原因为:历史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本次立案前,公司已经就前前任实控人吴联模、前任实控人张培峰涉及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报案并获得立案受理。因前前任实控人吴联模、前任实控人张培峰违法犯罪给公司造成的历史债务危机已在2021 年通过破产重整消除,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本次立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此前在2017年12月21日凯瑞德就曾遭证监会立案,并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资料显示,ST深天曾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监管局调查后发现公司存在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公司以对外投资款、预付款等名义将公司资金实际提供给控股股东关联方使用,并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凯瑞德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23年8月29日之间买入凯瑞德,并于2023年8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凯瑞德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ST深天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23年4月29日之前买入ST深天,且在2023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深天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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