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冠福股份、ST冠福,证券代码:002102)发布公告称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证监局决定:责令ST冠福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林文昌、林文智分别罚款60万元;对林文洪、张荣华分别罚款30万元;对黄孝杰、张光忠、詹驰、洪连鸿、陈国伟、周玉梅、郑学军等多名高管分别处以3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款。
经查明,冠福股份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ST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二、ST冠福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 三、ST冠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 行政处罚下发后,已有大批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冠福股份赔偿投资损失。2022年11月,投资者起诉冠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收到二审胜诉判决,福建省高院维持了福州中院的判决,认定冠福股份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凡是在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1月20之间购买ST冠福(002102),且在2019年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冠福(002102)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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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1日,永悦科技(股票代码:60387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永悦科技此次遭证监会立案,或与此前公司被媒体广泛关注的“3亿无人机合同”相关。此前在2023年8月2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子公司与河南平舆县属国企新签订一份价值3亿元的无人机合同,这则公告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毕竟平舆县于3年前刚刚完成脱贫。
在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后,永悦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经江苏证监局查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3年8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上述《补充协议》,公司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故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同日上市公司还发布了《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价值3亿元的无人机合同就此告吹。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永悦科技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7日之间买入永悦科技,且在2023年9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永悦科技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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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思创医惠、国瑞科技等17家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 可索赔
格力地产(股票代码:600185):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格力地产索赔时段为:于2019年4月29日至2023年7月13日之间买入格力地产,且在2023年7月1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格力地产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思创医惠(股票代码:300078):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思创医惠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思创医惠,且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思创医惠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国瑞科技(股票代码:300600):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7月12日之间买入国瑞科技,且在2021年7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国瑞科技的亏损投资者。
恒宝股份(股票代码:002104):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于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且在2022年9月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恒宝股份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罗普特(股票代码:688619):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之间买入罗普特,且在2023年5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罗普特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泉为科技(股票代码:300716):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为:于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16日之间买入泉为科技,且在2023年6月1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泉为科技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星星科技(股票代码:300256):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于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8月20日之间买入ST星星,且在2021年8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ST星星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赛为智能(股票代码:300044):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赛为智能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15日之间买入赛为智能,且在2022年12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赛为智能的亏损投资者。
江苏舜天 (股票代码:600287):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10年4月13日至2021年8月17日之间买入江苏舜天,且在2021年8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江苏舜天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西陇科学(股票代码:002584):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涉及虚增利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之间买入西陇科学,且在2023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西陇科学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新宁物流(股票代码:300013):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新宁物流(300013 )可以索赔时间暂定为: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新宁物流(300013 )并在2022年12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者持有亏损投资者。
杭州高新 (股票代码:300478):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杭州高新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之间买入杭州高新,且在2021年7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杭州高新的亏损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瑞斯康达(股票代码:603803):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暂定: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6月1日之间买入瑞斯康达,且在2021年6月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瑞斯康达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力源科技(股票代码:688565):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28日之间 买入力源科技,且在2022年9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力源科技符合索赔条件。
航天动力(股票代码:600343) :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航天动力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17年3月30日至2022年8月12日之间买入航天动力,且在2022年8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航天动力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合众思壮(股票代码:002383):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凡是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合众思壮股票,且2022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合众思壮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卓锦股份(股票代码:688701):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卓 锦股份股票,并在2022年10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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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25日天海防务(股票代码:300008)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调查字2021-2-00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6日,天海防务(300008)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5号)。
经查明,天海防务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天海防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需要向投资者提醒的是,天海防务诉讼时效将于2024年1月截止。证券索赔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将不会得到赔付,过了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也无法获得胜诉。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凡是在2017年8月22日至2021年1月25日之前买入天海防务并在2021年1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者持有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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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确定该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奇信退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投资损失。根据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多家中介结构,在即使没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确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依然承担比例不同的连带责任。
鉴于此,奇信退当年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造假行为承担责任的高管也面临着类似承担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凡是在2015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31日之间买入奇信股票,并在2022年3月31日之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的亏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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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5日,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62)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经查明,国投中鲁涉及的违规为:2017 年 12 月,国投中鲁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云南国投中鲁·昭阳区健康农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5 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签订后,为落实项目用地,云南国投中鲁先后与昭阳区下属 8个村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按合同支付了 2018 年至 2020 年土地流转费,每年约 300 万元。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云南国投中鲁累计投入租用平整土地、购买树苗、购买农资农药等项目前期支出约 2,180 万元。2021 年 1 月 12 日,因项目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国投中鲁党委会决定全面终止项目推进工作。《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8.37%、净资产的 50.5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2017〕17 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协议》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国投中鲁应在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合作协议》的订立及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的进度情况。国投中鲁未在 2017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国投中鲁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12月4日之间买入国投中鲁,且在2021年12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国投中鲁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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