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福能东方(股票代码:30017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 年12 月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3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福能东方表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各项工作,并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近期,福能东方被认为是“固态电池概念股”,并对外称子公司与华为有相关合作。截至11月29日,福能东方的股东户数达8.96万人较10月18日增加5.01万户,增幅达127.13%,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福能东方在11月11日至11月28日5次登上龙虎榜,前五大买方与卖方包含机构专用账户,以及多个游资频繁出没的营业部。 业绩方面,福能东方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4.75亿元,同比下降53.46%;归母净利润为676.93万元,同比下降82.49%;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423.89万元,同比下降291.42%。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4年12月6日之前买入福能东方,且在2024年 12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福能东方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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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上海易连(股票代码:60083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2024-009),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3号)。
经查明,上海易连涉嫌违法的事实:一、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二、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三、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海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王正郁处以10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罚款等。
根据上海易连2024年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22亿元,同比下降4.07%;归母净利润-864.38万元,同比下降801.71%;扣非净利润-1086.85万元,同比下降152.7%;负债率39.22%,投资收益-1.12万元,财务费用674.43万元,毛利率12.17%。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上海易连暂定: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2月27日之间买入上海易连,且在2024年2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上海易连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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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0日晚间,云内动力(股票代码:000903)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02025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此前在2024年4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报告期资产、负债、利润总额、净利润、受限资金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三、部分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随后云内动力在2024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云内动力实现营业收入41.53亿元,同比下降3.66%;归母净利润亏损3.24亿元,上年同期亏损3.73亿元;扣非净利润亏损3.43亿元,上年同期亏损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33亿元,上年同期为-5.79亿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4年1月10日之前买入云内动力,且在2024年1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云内动力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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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0日晚间,*ST长方(股票代码:300301)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202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康铭盛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9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
根据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ST长方涉及的主要违规与子公司康铭盛相关。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具体如下:一、2020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7,977,793.64元,虚增利润7,977,793.64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90%。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47,969,495.91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4%。二、2021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5,487,345.17元,虚增利润5,487,345.17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171,811.42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9.31%。康铭盛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李迪初等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不等的罚款。鉴于李迪初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ST长方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ST长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1月19日之间买入*ST长方,且在2023年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长方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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