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002037):于2020年4月28日到2023年1月20日之间买入保利联合,并于2023年1月21日后卖出或持有保利联合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诉讼时效于2026/1/20截止) 天沃科技(002564):于2017年8月11日至2023年4月27日之间买入*ST天沃,且在2023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天沃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诉讼时效于2026/4/27截止) 扬子新材(002652):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29日之间买入扬子新材,且在2022年12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扬子新材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诉讼时效于2025/12/29截止) 易事特(300376):于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之间买入易事特,并于2023年5月1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易事特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诉讼时效于2026/5/11截止) *ST鹏博(600804):1、于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15日之间买入*ST鹏博,且在2024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鹏博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2、于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之间买入ST鹏博士,且在2023年7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鹏博士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诉讼时效于2026/7/17截止) 兴源环境(300266):于2017年4月25日至2023年7月12日之间买入兴源环境,且在2023年7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兴源环境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诉讼时效于2026/7/12截止)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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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ST观典(688287)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号)。
经查明,观典防务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一、观典防务 2022年至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报告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观典防务2024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三、观典防务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北京监管局拟对公司处以 950 万元的罚款等。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观典防务还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北京证监局查明,观典防务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虚构应付账款,以保理业务形式为其他公司提供融资便利,这一操作直接导致在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期间,银行扣划公司账户资金高达 14,251.47 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明也承认,这一行为构成了其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即便到公告发布之时,仍有 9,694.72 万元余额未偿还。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2022年5月25日至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ST观典,且在2024年5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ST观典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
四、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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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晚间,云内动力(000903)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02025001号)。2025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号)。
根据云南证监局的调查,云内动力涉及的主要违规为: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云南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除以600万元罚款等。
其实,这并非云内动力首次因信息披露问题而进入监管视野。早在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就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多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指出,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未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工作、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完整关联方清单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云内动力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同年 4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公告对 2020 年起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关联交易披露等多项重要问题。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2年3月31日至2024年4月15日之间买入云内动力,且在2024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云内动力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四、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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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晚间,*ST京蓝(000711)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92025002号),2025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3号)。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ST京蓝涉及的主要违规为:*ST京蓝子公司中科鼎实为了实现业绩承诺,在“苏化1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2020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营业收入16291.03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14.06%,虚增营业成本9654.67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4.3%,虚增利润总额6636.37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67%,虚增净利润5770.75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2.27%。黑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处以 400 万元罚款。
这并非 * ST 京蓝首次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早在 2023 年 11 月 24 日,*ST 京蓝就曾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查明,ST 京蓝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信息,2021 年度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等问题。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此次处罚索赔时间段暂定:于2021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30日之间买入*ST京蓝,且在2025年5月3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京蓝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针对第一次公司被处罚索赔时间段暂定为:于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12日之间买入*ST京蓝,且在2023年7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京蓝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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