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9日,粤传媒(股票代码:002181)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于2021年4月30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证监会决定:责令粤传媒改正,给予粤传媒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粤传媒违法事实:一、粤传媒在收购香榭丽的过程中,香榭丽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以及本公司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等存在虚假陈述。 粤传媒被证监会处罚后,遭到了大批投资者索赔。我们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示范判决二审判决书,法院判决,粤传媒应该对投资者损失程度部分赔偿责任,也就是投资者获得了最终的胜诉。由于证券诉讼一案一判,因此后续只要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参加索赔,同样会获得胜诉判决。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索赔案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中旬到期,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良机,索赔时间段为:于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19日之间买入粤传媒,且在2016年10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粤传媒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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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ST浩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20001号)。2021年8月2日,ST浩源及相关人员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号)
经查明,新疆证监局认定ST浩源存在: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新疆浩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000万元;新疆浩源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新疆浩源诉讼时效倒计时五个月,索赔时间段为:凡是在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之间买入ST浩源,并在2020年4月14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ST浩源的亏损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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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国城矿业(股票代码:000688)发布公告称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年12月1日公司收到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收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经查明,国城矿业涉及的主要违规:一、《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报》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 22.73%;2022年半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 103590.86万元的 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 21.15%。2023年4月25日,国城矿业公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变更的公告》及更正后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报》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曾对相关数据进行了调整。重庆监管局决定对国诚矿业处以90万元罚款。
国城矿业2023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8.19亿元,同比下降29.37%;归母净利润-273.97万元,同比下降101.73%;扣非净利润-180.57万元,同比下降101.09%;其中2023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2.69亿元,同比下降10.28%;单季度归母净利润-627.35万元,同比下降119.56%;单季度扣非净利润57.45万元,同比下降98.55%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国城矿业,且在2023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国城矿业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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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4日,聚龙股份(股票代码:300202)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柳永诠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辽证调查字 202172 号、202173 号、202174 号)。2023年1月5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聚龙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证监会对公司处罚150万元,对实际控制人柳永诠处罚300万元,对其余相关责任人共计处罚310万元;对柳长庆、柳永诠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代理的一批投资者已收到一审判决,诉讼时效倒计时一个月,索赔时间段:于2016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3日之间买入聚龙股份,且在2021年4月1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聚龙股份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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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天山生物(股票代码:300313)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19001 号)。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002 号)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 号)。
经查明,天山生物、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大象广告与关联人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3.90亿元,根据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大象广告转至深圳和达1.09亿元、宁波广告交易中心转至东莞赞盈8034.13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大象广告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合计6450万元,根据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为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三、相关重大诉讼涉及金额共计2.089亿元,占天山生物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3.63亿元的57.55%,根据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重大诉讼信息,致使天山生物在临时报告中未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涉及郭文峰借款5560万元、九坤小贷借款2634万元、朱社英借款3428万元的重大诉讼信息。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ST天山索赔投资者获得胜诉,诉讼时效不足一个月,索赔时间段为:于2017 年8月15日至2019年1月23日之间买入ST天山,且在2019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天山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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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世龙实业(股票代码:002748)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3001 号)。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4〕1 号)。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世龙实业涉及的违规为: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世龙实业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6,854,566.9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虚增营业成本161,122,864.90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731,702.0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46,753,276.18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本134,969,145.23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84,130.95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江西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处以280万元罚款;对张海清、汪大中分别处以140万元罚款等。
根据世龙实业发布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3年全年归属净利润盈利1600万元至2400万元,同比上年减86.68%至91.12%。世龙实业表示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产品毛利率同比下降幅度较大、非经常性损益等。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世龙实业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29日之间买入世龙实业,且在2023年5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世龙实业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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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4日,卓郎科技(股票代码:600225)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天津卓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 年3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003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
2023年4月,卓郎科技因抵押合同纠纷事项,卓朗科技及有关责任人曾遭深交所监管警示。卓朗科技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公告称,2022年2月22日,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抵押合同纠纷事项,起诉卓朗科技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上述案件涉诉金额合计7.49亿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79%。另经查明,2022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转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天津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12月14日,公司才披露上述事项。公告显示,天津农商行已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年内归母净利润亏损159.00万元到238.00万元, 预计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5亿元到-1.1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卓郎科技索赔时段暂定为:2024年3月14日之前买入卓郎科技,且在2024年3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卓郎科技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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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ST奥康(股票代码:60300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先生于2024 年3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8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
同日,ST奥康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 号),上市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公司在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公司资金支付、经销商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财务人员存在混同。
1月30日,ST奥康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公告披露,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27,478.20万元,同比增长74.31%。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ST奥康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24年3月15日之前买入ST奥康,且在2024年5月1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奥康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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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上实发展(股票代码:600748)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4 号)。此前,在2023年1月16日上实发展公告遭证监会立案。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上实发展涉及的违规包括:一、涉嫌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二、涉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三、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至 2021 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 年至 2021 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 47.22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6.14 亿元。上海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处以850万元罚款;对曾明、曹文龙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等。
根据公司2023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50.81亿元,同比上升151.24%;归母净利润4.09亿元,同比上升463.57%;扣非净利润1.33亿元,同比上升194.07%;其中2023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16.32亿元,同比上升154.81%;单季度归母净利润1231.04万元,同比上升161.12%。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上实发展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17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30日之间买入上实发展,且在2022年3月3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上实发展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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