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晚间,新迅达(股票代码:300518)、豆神教育(股票代码:300010)两家上市公司均公告遭证监会立案。不同的是,新迅达是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都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而豆神教育仅有上市公司遭立案。 新迅达遭证监会立案的原因尚不清楚,在公告遭证监会立案的同晚,上市公司还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广西证监局查明,新迅达存在以下问题: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二、未及时审议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根据相关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新迅达、吴成华、王法彬、闫明、陈公、李衍钢、叶燕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豆神教育则在遭证监会立案公告表示,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自查情况说明如下:2024年8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公司已进行积极整改,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8.6.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4年12月20日之前买入新迅达,且在2024年12月2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新迅达的亏损投资者;于2024年8月15日之前买入豆神教育,且在2024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豆神教育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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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建艺集团(股票代码:00278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据建艺集团最新发布的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显示,截至12月9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274.43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0.32%,均为涉案金额800万元以下案件。此外,建艺集团还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记录有2条,被执行总金额为55.14万元。
据最新财报披露,2024年前三季度,建艺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4.72亿元,同比增长25.13%;归母净利润为417.04万元,同比减少85.55%。截至12月23日收盘,建艺集团股价报10.79元/股;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最新市值为17亿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2024年12月23日之前买入建艺集团,且在2024年12月2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建艺集团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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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晚间,得润电子(股票代码:002055)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邱建民先生于2024年12月25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44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4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邱建民先生立案。
关于遭证监会立案的原因,得润电子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进行了自查,现将主要问题说明如下:2023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2023-085),深圳证监局对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66号),经查,公司存在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等问题。根据监管要求,得润电子对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更正,同时因前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影响以后年度各期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对2022年度、2023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由期初数造成的影响一并追溯调整。
业绩方面,Choice数据显示,得润电子深陷亏损泥潭,2019—2023年累计亏超18.89亿元。2024年前三季度,得润电子营收约38.75亿元,同比减少23.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26亿元;基本每股收益-0.208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3年12月29日之前买入得润电子,且在2023年12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得润电子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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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9日,维康药业(股票代码:300878)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40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4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立案。
2024年5月27日,维康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根据公告,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803.86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忠良、时任总经理孔晓霞、财务总监王静、董事会秘书朱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实际上,这并非维康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员首次收到警示函。今年4月19日,维康药业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存在问题包括2018年至2023年9月,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2023年7月14日,维康药业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公司违规事项包括2022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10月28日,维康药业发布2024年三季报。公司营业总收入为3.71亿元,较去年同报告期营业总收入减少6115.23万元,同比下降14.16%。归母净利润为4409.75万元,较去年同报告期归母净利润减少2525.32万元,同比下降36.41%。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4年12月29日之前每期买入维康药业,且在2024年12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维康药业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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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ST聆达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12024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4月27日,ST聆达曾收到大连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显示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2024年10月8日,ST聆达因2023年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等多位相关责任人均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近年来公司业绩表现欠佳,2020年至2023年连续亏损,合计归母净亏损金额超过4亿元。2024年前三季度,ST聆达实现营收0.49亿元,同比下降94%;归母净亏损5.7亿元,同比下降6898.73%。此前于2024年7月,经债权人申请,六安中院决定对ST聆达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了临时管理人。12月2日,ST聆达披露进展称,共有4家意向投资人提交了报名材料,目前公司尚未与确定的重整投资人签署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公司正积极推进预重整相关工作。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买入ST聆达,且在2025年1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聆达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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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4日晚间,华扬联众(股票代码:603825)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02号、证监立案字014202500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立案。
与一般上市公司遭证监会立案后,次日股价大跌甚至跌停不同。2025年1月15日早盘开盘后,虽然在集合竞价阶段华扬联众一度跌停,但是开盘后华扬联众股价迅速被拉高,截止上午10点30分,公司股价涨幅为5.83%,而在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涨停。
此前,由于AI概念,华扬联众股价连续涨停。公司表示,关注到近期市场关于AI技术等热点概念关注度较高。公司目前没有从事AI技术的基础研发工作,公司通过集成第三方AI技术进行数字化创意和制作等应用工作。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经营业绩仍为亏损,AI相关技术应用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后续发展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5年1月14日之前买入华扬联众,且在2025年1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华扬联众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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