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晚间,晶华微(股票代码:68813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3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年10月13日,晶华微曾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2022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缙云县志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程序不规范,且审议后存在现金管理超出审批额度的情况;四是公司财务章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使用。其次,上交所基于晶华微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晶华微和吕汉泉等人予以监管警示。 业绩方面,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9673.90万元,同比增长3.33%;归母净利润为-715.80万元,同比下降260.34%;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748.04万元,同比下降233.22%;基本每股收益-0.08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4年11月15日之前买入晶华微,且在2024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晶华微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
2024年11月18日晚间,*ST鹏博(股票代码:600804)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4202401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11月17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在发布遭证监会立案的同时,*ST鹏博还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青岛证监局查明,*ST鹏博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二、设立全资孙公司、投资参股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子公司出售事项未履行披露义务。青岛监管局决定,对*ST鹏博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时任总经理吕卫团、财务总监徐战岗、时任董秘吴文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这已经是*ST鹏博第二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7月18日,公司第一次遭证监会立案,并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次行政处罚下达后,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代理的一批投资者便提起了证券诉讼,目前青岛中院已经对部分*ST鹏博投资者索赔案件立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针对此次立案暂定:于2024年11月18日之前买入*ST鹏博,且在2024年11月1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鹏博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针对第一次立案暂定:于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之间买入ST鹏博士,且在2023年7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鹏博士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举报
2024年11月20日晚间,同德化工(股票代码:002360)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72024005号), 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4〕3号)。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同德化工涉及的主要信披违规是: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因为此事,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不过在2024年11月15日,同德化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驳回广东宏大的上诉,依据判决结果,同德化工无需承担责任。
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96.1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山西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张烘处以40万元罚款等。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29日之间买入同德化工,且在2024年1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同德化工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举报
2024年12月9日,同德化工(股票代码:002360)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72024005号), 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4〕3号),于近日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号)。
经查明,同德化工涉及的主要信披违规是: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96.1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张烘处以40万元罚款等。
根据同德化工202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5.0亿元,同比下降31.66%;归母净利润3930.66万元,同比下降73.82%;扣非净利润3443.51万元,同比下降76.17%。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29日之间买入同德化工,且在2024年1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同德化工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举报
2024年12月19日晚间,*ST九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407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
此前在2024年10月30日,*ST九有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前期将受赠的亳州纵翔股权实际交割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当之处,相关会计处理应当计入当期权益资本公积。根据公司初步估算,本次差错更正可能导致上市公司2020年度减少营业外收入63,973,167.75元、减少净利润63,973,167.75元、导致2020年净利润为-52,479,396.48,减少期末未分配利润63,973,167.75元、增加期末资本公积63,973,167.75元。以及分别影响后续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中的期初和期末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
业绩方面,*ST九有2024年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308.54万元,同比增长48.14%;归母净利润-3751.27万元,同比下降146.67%;基本每股收益-0.06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299.46万元,同比下降201.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81.65万元,同比增长29.56%;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52.66万元,同比增长10.41%。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4年10月30日之前买入*ST九有,且在2024年10月3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九有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