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晚间,日海智能(股票代码:002313)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427号),2024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7号)。 根据深圳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日海智能涉及的主要违规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0件,涉案金额合计26,756.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至2023年8月4日增至79件,涉案金额合计55,556.4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31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处以150万元罚款等。 此次是日海智能第二次遭证监会立案被处罚,此前日海智能于2023年7月12日首次被证监会立案,并于2024年1月3日收到证监会的第一次行政处罚。日海智能首次行政处罚的证券诉讼案件由深圳中院受理,此前,张云律师代理的一批投资者收到了由深圳中院下发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针对此次违规,暂定:于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8月31日之间买入日海智能,且在2023年9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日海智能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针对首次行政处罚诉讼时效截止至2025年4月29日,索赔时间段为:于2019 年4月24日至2022 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日海智能,且在2022年5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日海智能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
2024年12月23日晚间,远兴能源(股票代码:00068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82024003号),2024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2024)6号)。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远兴能源涉及的主要违规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09年12月10日,公司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22.23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对远兴能源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宋为兔处以200万元罚款等。
根据远兴能源202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03.72亿元,同比上升29.04%;归母净利润18.05亿元,同比上升19.84%;扣非净利润17.92亿元,同比上升16.48%。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由于远兴能源2022年4月12日已经披露了该重大诉讼的情况,因此投资者索赔案件的揭露日大概率为2022年4月12日,根据证券诉讼三年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于2025年4月截止。暂定:于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4月12日之间买入远兴能源,且在2022年4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远兴能源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举报
2024年12月20日晚间,合纵科技(股票代码:300477)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9号),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4号)。
根据北京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合纵科技涉及的主要为违规为: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北京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刘泽刚处以300万元罚款等。
根据合纵科技202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21.63亿元,同比上升3.67%;归母净利润-1.81亿元,同比下降1.8%;扣非净利润-1.86亿元,同比下降3.17%;其中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7.21亿元,同比下降8.21%。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合纵科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12月3日之间买入合纵科技,且在2023年12月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合纵科技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