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晚间,日海智能(股票代码:002313)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427号),2024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7号)。 根据深圳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日海智能涉及的主要违规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0件,涉案金额合计26,756.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至2023年8月4日增至79件,涉案金额合计55,556.4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31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处以150万元罚款等。 此次是日海智能第二次遭证监会立案被处罚,此前日海智能于2023年7月12日首次被证监会立案,并于2024年1月3日收到证监会的第一次行政处罚。日海智能首次行政处罚的证券诉讼案件由深圳中院受理,此前,张云律师代理的一批投资者收到了由深圳中院下发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针对此次违规,暂定:于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8月31日之间买入日海智能,且在2023年9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日海智能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针对首次行政处罚诉讼时效截止至2025年4月29日,索赔时间段为:于2019 年4月24日至2022 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日海智能,且在2022年5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日海智能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代理费用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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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晚间,远兴能源(股票代码:00068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82024003号),2024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2024)6号)。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远兴能源涉及的主要违规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09年12月10日,公司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22.23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对远兴能源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宋为兔处以200万元罚款等。
根据远兴能源202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03.72亿元,同比上升29.04%;归母净利润18.05亿元,同比上升19.84%;扣非净利润17.92亿元,同比上升16.48%。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由于远兴能源2022年4月12日已经披露了该重大诉讼的情况,因此投资者索赔案件的揭露日大概率为2022年4月12日,根据证券诉讼三年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于2025年4月截止。暂定:于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4月12日之间买入远兴能源,且在2022年4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远兴能源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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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晚间,合纵科技(股票代码:300477)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9号),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4号)。
根据北京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合纵科技涉及的主要为违规为: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北京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刘泽刚处以300万元罚款等。
根据合纵科技202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21.63亿元,同比上升3.67%;归母净利润-1.81亿元,同比下降1.8%;扣非净利润-1.86亿元,同比下降3.17%;其中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7.21亿元,同比下降8.21%。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合纵科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12月3日之间买入合纵科技,且在2023年12月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合纵科技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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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9日,ST恒久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23号),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16号)。
根据江苏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ST恒久涉及的主要违规为:2019年11月,恒久科技完成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2020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等5家供应商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2021年度的成本;2021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江苏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处以800万元罚款;对余荣清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根据最新季度业绩来看,2024年三季度,公司单季度营业收入为4169.04万元,同比上涨10.03%;单季度归母净利润亏损415.05万元,同比上涨81.72%;单季度扣非净利润亏损624.30万元,同比上涨72.55%;单季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1361.48万元,同比下降132.26%。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0年4月22日至2023年11月9日之间买入ST恒久,且在2023年11月1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恒久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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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ST东时(股票代码:603377)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4号);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2号)。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
经查明,ST东时涉及的主要违规为:一、东方时尚2021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二、东方时尚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徐雄处以850万元罚款等。
根据公司发布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显示,今年三季度,东方时尚营业收入约为2.27元,同比下降28.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676万元,同比下降243.56%。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3年12月27日之间买入ST东时,且在2023年12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东时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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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5日,普利制药(股票代码:30063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公告显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5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利制药涉及的违规主要为:2021年至2022年,普利制药通过虚构成品药和原料药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假确认药品销售收入和利润,同期,普利制药将其开展的不具有控制权的乙酰碘化物、碘化物(碘佛醇专用)和酵母抽提物贸易业务按总额法核算。普利制药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514,604,184.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34.11%,对应营业成本206,585,749.23元,多计利润总额308,018,435.49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65.88%;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515,899,077.56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8.56%,对应营业成本128,481,820.04元,多计利润总额387,417,257.52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8.27%。普利制药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范敏华处以500万元罚款等。
在公告中,普利制药表示,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0.5.1条第(一)项、第10.5.2条第(七)项规定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暂定:于2022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16日之间买入普利制药,且在2024年4月17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普利制药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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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ST易事特(股票代码:300376)公告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公告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何思模先生遭证监会立案。2024年7月5日公司及相关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2024年12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7号)。
经查明,易事特涉及的违规主要是:一、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二、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三、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证监会决定对的公司处以800万元罚款;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根据易事特披露2023年年报及2024年一季报。数据显示,去年全年,公司实现营收47.93亿元,同比增长1.07%;实现净利润5.63亿元,同比增长52.81%;毛利率29.58%,同比上升2.03个百分点。公司在2023年研发投入达到2.41亿元,较上年增长15.07%,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5.03%。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11亿元,同比下降37.74%;归母净利润2.06亿元,同比下降64.39%;扣非净利润1.4亿元,同比下降66.9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93亿元,上年同期为6.58亿元;报告期内,ST易事特基本每股收益为0.09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代理的一批投资者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还未参与索赔的亏损投资者现仍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之间买入易事特,并于2023年5月1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易事特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胜诉案例:我们代理的大部分案子都是胜诉获赔的,比如:三维丝(调解)、山东墨龙、方正科技、方正证券、尔康制药、三房巷、大东南、昊华能源、仁东控股、华泽、长园集团、飞乐音响、风华高科、广东榕泰(调解)、亿晶光电、金正大、ST巴士、ST慧球、上普、天神娱乐、ST中安、欢瑞世纪,这只是部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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